法律依據:
《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對在脫貧攻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予以大力宣傳,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法律依據:
《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對在脫貧攻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予以大力宣傳,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