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奶奶”,但如果這套房子是妳奶奶結婚後購買或建造的,那麽這套房子仍然是夫妻財產,妳奶奶的遺囑只對這套房子有壹半的處分權。
(2)如果妳奶奶的遺囑也有妳爺爺的簽名,同意由妳繼承:妳爺爺現在想反悔,只能立公證遺囑,將自己的壹半財產繼承給兒子;如果妳爺爺不做公證遺囑,他是不可能把變更前和妳奶奶做的房子給兒子的。
(3)如果妳奶奶的遺囑沒有妳爺爺的簽名:不管妳媽媽是否放棄繼承,只要妳爺爺再立壹份遺囑,把他的那壹半房子給兒子,妳就只能得到屬於妳奶奶的那壹半房子。
(4)但是,如果這套房子是妳奶奶和妳爺爺再婚前共有的(這個需要妳提供證據,比如購房合同或者房產證上登記的時間),這套房子是妳奶奶婚前的個人財產,妳奶奶有公證遺囑告訴妳,妳爺爺無權幹涉。妳只需要現在把房子過戶到妳名下,房子就是妳的財產了。
2.商店:
(1)10年前登記在妳媽媽名下,現在妳爺爺想要回來。除非妳爺爺能拿出證據證明他不知道妳奶奶第壹次轉讓給妳媽媽的時候,才有可能把店鋪收回來,先分他壹半,剩下的壹半在妳奶奶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妳爺爺、妳媽媽、妳叔叔繼承。
(2)如果該店在妳奶奶再婚前就存在,妳爺爺也無權主張分割該店,即使他有證據證明他對過戶給妳媽媽的事不知情,他也無權要回該店。
(3)妳爺爺即使在10年前過戶時,也不知道店鋪是給妳媽媽的:如果他在起訴前就知道了,而且距起訴已超過兩年,就超出了訴訟時效,妳媽媽可以請求法院駁回。
3.“爺爺強迫我和我媽放棄房子的繼承權,補償我們壹點錢。他想把房子給他兒子!我不想簽,現在他們要起訴我媽!”:
(1)別理他,讓他告,沒有證據告他的人贏不了。
(2)不可能強迫妳放棄遺產:妳的遺產是按照妳奶奶的遺囑繼承她的遺產,與她無關。即使房子是他們夫妻的同壹財產,即使妳奶奶的遺囑裏沒有她給妳簽字,妳也可以得到屬於妳奶奶的房子的壹半,她無權幹涉讓妳放棄。
4.“但就店鋪而言,如果被起訴,我們勝訴的幾率有多大?”:有沒有可能他們拿不走房子和店鋪?或者全部拿走!" :
(1)店家:如果是10年前轉的,很有可能他無法證明自己從未被告知,也很有可能超過了訴訟時效,就看妳媽媽能找到什麽證據,妳爺爺能提供什麽證據。
(2)房子:至少能拿到壹半。如果他的簽名在公證過的遺囑原件上,妳有權得到他的那壹半,除非他再立壹份公證過的遺囑來改變原遺囑。
(3)不可能全部拿走。
5.“我真的很討厭我爺爺,壹點良心都沒有。”不用說,養他是妳的良心。他想要什麽是他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