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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提案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以及CPPCC委員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壹項重要工作。為使這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暫行規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多年實踐,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國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是法律賦予的權力,也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之壹。CPPCC委員的提案是CPPCC“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職能的壹個重要方面。認真辦理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改進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必須認真對待所承辦的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認真辦理,及時答復。第三條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責任承辦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辦理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PPCC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二)負責處理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PPCC委員提出的視察意見、報告和來信;

(三)負責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下級機關和單位的辦理工作。第四條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把辦理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的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主要領導同誌要親自參與壹些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辦理,並確定壹位領導同誌分管這項工作,負責部署、交辦和審核。要確定壹名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加強具體領導。辦公廳(室)應指定人員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辦理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建立系統的工作制度和網絡,加強上下級政府、政府和部門之間的聯系,加強政府與人大、政協的聯系,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第五條辦理工作的基本標準和原則。

基本標準是:積極解決建議和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好答復,達到代表和委員的滿意或理解。

基本原則是:

(1)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在調查研究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抓緊解決應該和能夠解決的問題;因條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需要請示上級或與其他部門研究解決的,應積極協商並抓緊協商;需要由下級部門辦理的,告知下級部門辦理,並直接與代表、委員聯系;對確實不方便采納或不宜解決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地解釋清楚。

(二)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這是辦理建議和提案的基礎。凡是符合方針政策的問題都要堅決執行,不符合的不能違反政策。對超出現行政策範圍,但合理可行的意見,要積極向上級反映。在處理中要註意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

(3)註重實效。我們必須抓緊落實我們回答的所有問題,紮紮實實地解決問題,千方百計確保這些問題得到落實。同時要註意類比,讓同樣的問題得到解決,得到更大的結果。第六條辦理工作的程序。

第壹,分配。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承辦的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由辦公廳(室)辦理。可以由會議布置,也可以由文件布置,力求及時準確。

第二,包工頭。承辦部門收到建議、提案後,應認真核對、登記。應由部門承辦的,經領導批準後,明確專人辦理。不屬於本部門業務範圍的,應當及時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後退回。未經同意,不得退回或移交其他部門。退貨時間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過十五天。

人大、政協會議期間,承辦部門應當將議案組、提案組直接交辦的有時限的建議和提案作為緊急事項辦理並予以答復。

第三,提醒。為按期完成承辦任務,交辦機關應加強與承辦部門的聯系,采取電話詢問、重點檢查、小範圍座談、個別匯報、通報辦理進展等形式。,進行調查並督促落實。

第四,復習。承辦部門要認真審核各級建議、提案的辦理結果和答復函,確保質量。部門分管領導同誌要嚴格把關、簽字。

動詞 (verb的縮寫)回復。省政府各部門、各市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含舉報、來信),由承辦部門向省政府辦公廳寫出答復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答復代表、委員並抄報國務院辦公廳、人大常委會或政協;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承辦省人大代表建議(包括視察建議、來信)和CPPCC委員提案(包括舉報和來信),辦理結果,由省政府各部門、各市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答復代表、委員,並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CPPCC辦公廳。市、縣(區)政府答復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兩個以上部門* * *共同辦理建議、提案,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 * *答復,或者由主辦部門達成壹致意見後答復;分別辦理的,承辦部門應當分別答復。內容相同的建議和提案可以合並答復,但只能是同級的(包括要辦理的提案)和要合並的提案。聯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要逐壹答復,並寫上所有代表和委員的姓名。逐壹回答清楚問題,不要遺漏或回避。需要向上級請示或反映問題的,要請示、反映後再答復,不得先辦後答復或以請示代替答復。建議、提案辦理時限壹般為三個月,承辦部門要堅持壹事壹辦、壹事壹答,做到限時辦結。如個別情況復雜,不能在時限內完成,應先作簡要答復,待有結果後再作正式答復。

答復代表、委員認真辦理結果,做到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文字簡潔易懂,語言恭敬誠懇,書寫格式符合要求,打印編號並加蓋公章。

承辦部門應在回復意見首頁右上角註明辦理結果。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標“A”;正在解決或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用“C”標明;不適於求解或參考的標有“D”。

不及物動詞審查和檢查。承辦部門應當在年度工作完成後進行評審。對尚未落實的問題,要抓緊落實;如果發現原回復不滿意,要主動重做,重新回復;因情況變化較大,難以兌現原答復,需要向代表、委員說明情況。

政府辦公廳(室)應負責檢查承辦部門的辦理結果。除隨時檢查外,還應結合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室),有選擇地檢查部分建議、提案的辦理結果或部門的辦理工作,也可征詢部分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的意見。發現辦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員不滿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辦部門重新辦理或補發,並再次作出答復。

七。總結。在做好復檢工作的基礎上,承辦部門要認真總結。分別承辦十件以上建議、提案,完成後壹個月內向交辦機關寫出總結報告。各級政府應當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