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發包人要主張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需要提交足以被仲裁機構受理的證據材料。建築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往往由專業機構或人士更有說服力。因此,在建設工程合同質量糾紛中,往往會涉及到工程質量鑒定。工程質量鑒定壹般有三種方式:壹是發包人單方委托;第二,雙方委托相同;三是經當事人申請,由審判機構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在這三種方式的質量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中,由發包人單方委托的質量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存在諸多疑點。因此,本文主要圍繞業主單方委托的質量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能否被判決機構采信這壹案例,對相關判決意見進行總結分析。
筆者以“單方委托和質量鑒定”為關鍵詞,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案由。共檢索到最高法院9件,地方高院37件,廣東省和廣西省除高院外的22件,其中33件涉及法院是否受理單方質量鑒定報告,法院受理5件。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筆者檢索到的案例中,法院單方委托的質量鑒定報告比例為15%,受理比例較低。本文主要對上述案件中法院關於是否受理單方委托質量鑒定報告的判決意見進行研究分析,以期為用人單位單方委托質量鑒定提供相關指導。
01
裁判員觀點分析
壹、法院單方面接受了發包人委托的質量鑒定報告。
1.雙方單方委托不同質檢中心出具鑒定報告,其鑒定結論相同,法院予以采信。
(2018)遼民載第398號案中,承包人首先委托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結論是存在缺陷。5天後,發包人還單方面委托另壹家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了該工程外觀質量缺陷嚴重的報告。在雙方單方面委托質檢中心進行工程質量鑒定,且鑒定結論壹致的情況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工程確實存在質量鑒定報告所述的質量問題。
本案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即雙方當事人單方委托質量鑒定,出具的鑒定報告結論相同,故法院采信了鑒定報告結論。
2.對於壹方當事人單方委托的質量鑒定報告,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無相反證據推翻鑒定意見,或者對方當事人雖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未申請司法鑒定,且未能出示證據否定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法院予以采信。
(2015)案件編號蘇神二沈敏字01847,工程竣工交付給發包人後,工程出現裂縫、漏水等質量問題,發包人多次通知承包人維修,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維修。因此,發包人單方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鑒定。承辦人沒有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也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鑒定意見。因此,法院采信了該鑒定結論。
(2014)案件編號萬敏四中字00141,開發商未經竣工驗收使用工程後發現質量問題。開發商單方委托的研究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涉案工程可靠性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範要求,影響其正常使用。”因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采取糾偏加固措施。承辦人雖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未依法請求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也未提供證據否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法院采信了發包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
(2020)在申11160壹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承包方對發包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不予確認,又無證據、理由予以反駁,並明確表示不申請對工程質量進行重新鑒定。因此,用人單位提供的報告已經履行了初步的舉證責任。
綜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壹方當事人提交壹方當事人委托的鑒定報告後,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反駁鑒定報告,法院傾向於采納鑒定報告。雖然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並未對提交的鑒定報告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詳細說明,但如果鑒定報告存在瑕疵,對方很有可能會提出並試圖推翻對其不利的鑒定報告的效力。
3.發包人單方面委托的鑒定單位是有資質的,並已通知承包人參加鑒定(但承包人拒絕參加)。承包商沒有證據否認鑒定結論。從雙方之前的溝通中得知存在質量問題,故不接受承辦人提出的不能接受鑒定報告,另行委托鑒定的要求。
(2019)在粵13民中2842號壹案中,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公司作為鑒定單位,雖受金李公司單方委托,但具有鑒定資格,且僅通知迷迪公司參加鑒定(迷迪公司拒絕參加)。現在迷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否定葉靜公司的鑒定結論,且從雙方來看,
本案中,發包人已通知承包人參加質量鑒定,但承包人拒絕參加。廣東省惠州中院認為,在發包人已履行通知承包人參加質量鑒定的情況下,承包人是否實際參加鑒定不影響質量鑒定報告的效力。但發包人未履行通知承包人參加質量鑒定的義務,且鑒定報告存在其他問題的,法院可以駁回質量鑒定報告。
第二,法院不接受用人單位單方委托的質量鑒定報告。
從上述法院采信單方委托鑒定報告的判決來看,我們未必能得出單方委托鑒定報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才足以讓法院采信的結論。以下試圖通過對法院不接受單方委托鑒定報告的判決觀點的探究,找出壹份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能被法院采信應盡可能具備哪些條件。但在某些原因中,有些原因可能是法院不采信鑒定報告的決定性因素,有些原因可能只是作為增加不予采信程度的因素。也就是說,在其他案件中,如果發生同樣的情況,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案件的其他因素,再決定是否采信。考慮到不同案件的情況可能千差萬別,單方委托評估報告不壹定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被采信。
1.評估和項目竣工驗收之間的時間不應太長。
委托質量鑒定時,要註意鑒定的時效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濟民申3141壹案中認為:“涉案工程於2013竣工,現劉雷碩於2019進行質量鑒定,系劉雷碩單方委托。
根據以上案例,如果竣工與質量鑒定間隔時間過長,鑒定報告的可接受性就會降低。
2.如果非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未經竣工驗收使用後,由業主委托質量鑒定,鑒定報告不太可能被接受。
(2017)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敏中54號案認為,“和盛恒立公司在委托第574號鑒定報告證明萬宇建築公司完成的11號樓的工作內容存在質量問題之前,擅自委托第三方進場施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1],建設工程未經發包人擅自竣工驗收後,承包人僅對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地基和主體結構質量負責。司法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不包括11號樓主體結構或基礎工程質量改進費用。因此,在上述情況下,宛宛建築公司不應承擔該部分非主體結構或基礎工程的質量整改費用。”在上述案件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發包人委托第三方進場施工屬於擅自使用工程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後,承包人只對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地基和主體結構質量負責。因此,如果工程質量問題不是主體結構或基礎工程質量問題,應盡可能在使用前和第三方進場施工前進行質量鑒定。在(2016)浙第4162號和(2017)粵01民中第21082號案件中,法院也支持上述觀點。
結合上述案例以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壹)》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非地基基礎工程或者主體結構工程在工程未經發包人竣工驗收後質量不達標,發包人單方提供的委托質量鑒定報告可能難以被法院采信。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申請司法鑒定,也很難得到法院的許可。
3.評估機構應盡可能選擇具有專業資質並經雙方確認的機構。
(2020)桂02民中2994號壹案,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宜信公司主張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應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宜信公司提供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是其單方委托,既無相關檢測資質證明,也無世澤公司、吳興華、鄭華的參與。在世澤公司、吳興華、鄭華明確表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確認,無法證明宜信公司的主張。”可見,本案中,用人單位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具備相關檢測資質證書,這也是法院不予采信鑒定報告的原因之壹。
(2018)案件編號最高人民法院1131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壹審中洪欣公司出示的有關質量問題的證據,未經二十二冶公司* * *和監理單位確認,或經有資質的相關專業機構確認,不足以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洪欣公司獨立委托鑒定機構作出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其鑒定數據未得到二十二冶質證認可,鑒定結論未區分涉案工程質量問題是二十二冶公司施工造成的,還是該工程原施工單位施工造成的。”本案中,最高法院拒絕接受鑒定報告的理由有以下三點:1。評估報告未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確認或經有資質的相關專業機構確認;2.評估報告未經承包商批準;3.鑒定結論沒有區分涉案工程質量問題是由續建單位施工還是由原施工單位施工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批準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後,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第三十六條規定:“鑒定證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附送相應的鑒定人資格證書。委托鑒定機構的,鑒定證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並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司法鑒定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在單方委托鑒定中,要增強單方委托鑒定報告的可信度和權威性,也應盡可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評估報告不是由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評估人員出具的,可以不接受評估報告的單方委托。
4.明確評估目的,避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無法給出明確結論,導致評估目的無法實現。
(2018)粵民中號的情況下。2219,壹審法院認為,華訊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未申請質量鑒定。其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不足以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不能支持華訊公司的抗辯理由。廣東高院維持了上述判決。
委托鑒定前,必須明確質量鑒定的目的,並在委托鑒定過程中以目的為導向。比如在委托鑒定協議中,可以考慮規定要求鑒定機構對某壹事項的鑒定結果給出明確的鑒定結論,避免最終鑒定報告模棱兩可,無法證明工程質量是否存在問題,導致訴訟過程失敗。
5.檢驗材料的來源應明確。
(2013)廣東高發民申子諾。120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城市之星運輸公司主張將檢驗報告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該檢驗報告並非壹審法院或二審委托的鑒定機構所作,而是城市之星運輸公司單方委托廣東省建材質檢中心所作。因該鑒定由市之星運輸公司單方提交,送檢材料來源不明,且無證據證明廣東省建材質檢中心具有工程質量鑒定相關資質,故基於上述原因,該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在上述案件中,廣東高院認為“送檢材料來源不明”是不受理單方委托鑒定報告的原因之壹。如果打算單方面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材料質量進行鑒定,就要慎重考慮檢驗材料的選擇方法,盡量做到檢驗材料來源明確,取樣方法合理公正。
6.在評估前通知對方參與評估過程。
(2015)字第362號壹案,金誠公司申請再審稱:在雙方壹致認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壹方可以委托鑒定。最高法院認為:“關於是否采納工程質量鑒定結論的問題。所涉及的項目已經驗收並移交。金誠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未通知華業公司到場。華業公司不認可質量鑒定結論。本案中,原審判決未就質量問題單方面接受金誠公司委托的工程質量鑒定結論,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