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提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同時,勞動者並不因為合同的解除而承擔違約責任。
辭職只是通知公司,不需要任何人的批準!給人事部壹份(如果不知道給誰,給人事部老板),給妳的上級領導!到期不發工資就給勞動監察大隊打電話投訴他!
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提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同時,勞動者並不因為合同的解除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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