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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為什麽需要戶口本?

辦理結婚證的時候,因為《婚姻登記條例》等法規的要求,帶戶口本。領結婚證必須自帶戶口本和身份證,因為工作人員要核對身份和年齡。戶口本上的信息更全面、詳細,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住址、門牌號。還有學歷、家庭人口、籍貫等詳細信息。沒有戶口本是領不到結婚證的。這時候可以拿著身份證到戶籍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就可以照常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手續了。註意,需要在戶口本開具後壹個月拿結婚證。如果花的時間太長,您可能需要再次打開它。

壹、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第三,婚姻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結婚登記或者復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