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基本信息。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職業、身份證號碼以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2.被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姓名、身份證號、戶籍地址、死亡時間、原因等壹般信息;
3.繼承人協商的繼承內容;
4.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親筆簽名,繼承協議的具體訂立日期。
繼承協議
第壹繼承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國籍的地址
第二繼承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國籍的地址
第三繼承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國籍的地址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國籍的地址
第壹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於1999年9月結婚。第二個繼承人在他兩歲的時候隨母親去了魯的家。被繼承人與第壹繼承人結婚後,生了壹個女孩,即第三繼承人。被繼承人與第壹繼承人結婚後,於1999年建了三間磚房。被繼承人二月去世,遺產沒有繼承,第壹繼承人又娶了她。關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問題,三繼承人達成繼承協議,內容如下:
被繼承人夫婦和第壹繼承人共有壹至三套房屋。被繼承人死亡後,壹套半房屋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另壹套半房屋為第壹繼承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的房屋是遺產,依法應由三個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第三繼承人出具書面贈與協議,她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贈與第二繼承人。所以第二繼承人應該繼承壹套房子,第壹繼承人應該繼承半套房子。三個繼承人都同意了。
四、第壹繼承人與第二繼承人協商,確定被繼承人的壹套半房屋給第壹繼承人,第壹繼承人給第二繼承人壹套房屋作價。也就是兩個人約定壹套房子半的價格時,只有壹萬五千元,那麽從第壹繼承人到第二繼承人,壹套房子的價格只有壹萬元,這個繼承就結束了。
5.本協議壹式三份,三方簽字後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壹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