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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模板大全

離職 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壹份書面材料。 下面,我在這給大家帶來離職證明模板大全_正規的離職證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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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模板(壹):

離職證明

___同誌於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任職於___公司,於_年_月_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__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_年_月_日

離職證明模板(二):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模板(三):

茲有____同誌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單位擔任________壹職,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現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________單位蓋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證明模板(四):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模板(五):

姓名: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入職 我公司擔任____部_______壹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壹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思考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____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部經理(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_公司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職證明模板(六):

離職證明

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__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__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壹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模板(七):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20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職務,至20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模板(八):

離職證明

茲證明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年01月01日至20__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模板(九):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壹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模板(十):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__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 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壹致,並已壹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

乙方簽字:__

甲方代表簽字: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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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帶給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壹個有需要,壹個不願開,造成實務中出現了很多勞動爭議。這天就來 說說 ,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這檔事。

不僅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為什麽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基於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思考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務必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那麽,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能夠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HR註意

辦理入職手續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以便核查員工的信息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在勞動者因嚴重違反 規章制度 被辭退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經對其行為規定了相應的違法後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此時用人單位亦應當帶給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損害賠償職責包括但不限於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帶給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用人單位,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能夠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的。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麽,他務必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壹事實的。

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職責

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職責,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職責帶給證據。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勞動者的 辭職信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後的工作交接。同時,對於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帶給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並許以月薪工資。

事實上,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新單位不能錄用勞動者是因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尚未解除的緣故,那麽,同樣的證據亦可證明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後,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不能入職新單位而遭受工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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