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離婚和婚姻轉移
壹.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五章。
二、申報條件
房屋所有權證已辦理過戶登記。
三、申請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由連接窗口提供或從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下載)、土地登記委托書(如申請辦證時當事人不能到場,提前在連接窗口當面填寫委托書),均為1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1份);
3.變更後的房產證(1份原件);
4.離婚過戶需要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1份原件)。如果離婚協議不明確,雙方需要簽訂補充協議(1份原件)。非自願協議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1份原件)。
5、其他特殊情況材料
四。程序
零件登記→收費→窗口受理、初審→審核→窗口領證。
動詞 (verb的縮寫)承諾的時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間:5個工作日。
參考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網站,/ShowArticleContent.asp?InfoId=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