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時候能拿到事故傷殘鑒定的鑒定證書?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向當事人評定傷殘等級或者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重新評估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鑒定機構會把事故傷殘證明送到法院,法院會通知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評定結束後,鑒定人應當制作評定書並簽字。
三、傷殘鑒定後多久可以索賠?
首先需要了解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期間的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的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出來後,可以要求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醫療補助金以外的項目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