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票據要素各項審驗做到位
某客戶持壹張金額48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到黑龍江七臺河某分行營業部申請辦理貼現業務。經營業部櫃員鑒別,票面紙張為真票紙張,票號末位數字有塗改現象,背面末位數字未見紅色滲透性油墨,在紫光燈下進壹步觀察右上角團花處票號最後壹位數字底紋有斷痕,且大寫金額模糊不清,有挖補痕跡,紫光燈十條水平線塗改後變色、有斷裂。經辦櫃員與出票行聯系,並通過小額系統查詢查復功能,請求對方行協助將480萬匯票卡片掃描至該行,再次比對發現,兩票小寫金額處數字位置有差異,變造票下方出票人員簽章方向與原票卡片方向不壹致,詢問對方行得知,該出票企業出票方式為以大托小,且為異地出票。該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壹面穩住客戶,壹面向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報告,同時將假銀行承兌匯票予以沒收並報警。類似的案例時有發生。
銀行從業人員都知道,票據貼現、尤其票據質押類業務是商業銀行比較常見的業務,其經營風險,除假票欺詐風險之外,大量的卻是與櫃面相關的結算風險,其中退票和拒付占比很大。
驗票是櫃面操作的首要環節,票據審驗人員應具備票據審驗上崗資格。業務發起部門需要辦理票據查詢及審驗時,應填制“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查詢申請書”壹式二聯並簽章,連同承兌匯票第二聯原件交營業部(千萬註意:票據是占有證券,主張票據權利必須以占有票據為必要條件),對於業務發起部門無論以何種理由提交票據傳真件或復印件要求出具審驗意見的,櫃面審驗人員不得受理。
在實際審驗過程中,首先要對出票行(信譽、實力)進行審核,承兌申請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基本或壹般存款賬戶,是否為質押票據的合法持票人且全稱書寫無誤(按照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收款名稱更改的票據無效),匯票簽章是否齊備(千萬註意:銀行匯票上出票人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的簽章,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因簽章錯誤如加蓋“營業用章”、“工程專用章”甚至“發票專用章”的,該簽章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銀行行號也是編押核押的重要因素,必不可少(密押則非票據絕對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