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調解的是治安糾紛,法律依據是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調節範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親友、鄰裏、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