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繳費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章。
4、當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可以接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征數據時,繳費人無需提供《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但需確認具體費種、所屬期、費款金額等要素。
5、特殊繳費申報不允許分批申報繳費,應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壹單核定數據進行申報繳費。
6、繳費人可以選擇使用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到開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查繳、POS刷卡繳納、現金繳納等方式進行社會保險費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