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述的法院傳票以及傷殘鑒定均屬於涉訴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向涉案當事人送達的相關文件。
?首先, 在審判實踐中,為提高辦案效率,在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由他人代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六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簡易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由他人代收的情況法律也有規定,但範圍較窄,應視為六種方式之外的送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法律規定:《民訴法》第85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刑訴法》第105條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其次,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訴訟代理人和指定代收人,公民只能由同住成年家屬代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代收。刑事訴訟中還可以由公民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可見法律關於代收人的範圍規定是相當窄的,但是實際訴訟過程中卻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形,於是許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收情況便出現了。如無法直接送達給受送達人時,受送達人未指定代收人卻由他的其他親屬代收;去單位送達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不在便交由他的同事代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交給它的任壹工作人員代收;有兩個及以上當事人時,由其中壹個當事人代收其他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夫妻二人時,只有壹方簽收而不註明代收情況;甚至壹方多個當事人都委托了代理人時,由其中壹個代理人為其他當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代收等等不壹而足。
?最後,代收行為不規範,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代收人會及時將法律文書轉交給受送達人,受送達人又無異議的話,可能不會有什麽問題,但如果代收人未及時將法律文書轉交給受送達人或者受送達人對法院的裁判有抵觸情緒,則可能會引起受送達人的質疑,甚至認為司法不公而引發上訪等問題,嚴重的會損害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司法形象。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二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壹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