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七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按照簽章的性質可分為法人單位的蓋章和自然人的簽章。法人單位的簽章:壹般公文只是在公文末尾的單位名稱上加蓋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責任的公文,除有單位名稱和公章外,還要法定代表人手寫的簽名並加蓋私人印。
自然人的簽章,在文檔的姓名欄手寫簽名並加蓋當事人的私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