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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驗收標準

電梯驗收標準

電梯驗收的執行標準主要有:

GB/T10060-1993《電梯安裝驗收規範》,GB/T10058-1997《電梯技術條件》,GB/T10059-1997《電梯實驗條件》,GB7588-1995《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範》,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GB/T18775-2002《電梯維修規範》,GB50310-2002《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

電梯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3.0.1安裝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完善的驗收標準、安裝工藝及施工操作規程。

2具有健全的安裝過程控制制度。

說明:

3.0.1本條規定了電梯安裝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應包括的內容。

1安裝工藝是指在施工現場指導安裝人員完成作業的技術文件,安裝工藝也可以稱作安裝手冊或安裝說明書。

2安裝工程過程控制制度是指電梯安裝單位為了實現過程控制,所制訂的上、下工序之間驗收的規程。

3.0.2電梯安裝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安裝前應按本規範進行土建交接檢驗,可按附錄A表A記錄。

2電梯安裝前應按本規範進行電梯設備進場驗收,可按附錄B表B記錄。

3電梯安裝的各分項工程應按企業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個分項工程應有自檢記錄。

3.0.3電梯安裝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參加安裝工程施工和質量驗收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

2承擔有關安全性能檢測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儀器設備應滿足精度要求,並應在檢定有效期內。

3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均應在電梯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4分項工程質量應分別按主控項目和壹般項目檢查驗收。

5隱蔽工程應在電梯安裝單位檢查合格後,於隱蔽前通知有關單位檢查驗收,並形成驗收文件。

說明:

3.0.3本條規定了電梯安裝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

5有關單位是指監理單位、建設單位。

4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電梯安裝工程質量驗收

4.1設備進場驗收

設備進場驗收是保證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之壹。全面、準確地進行進場驗收能夠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為即將開始的電梯安裝工程奠定良好的基礎,也是體現過程控制的必要手段。

主控項目

4.1.1隨機文件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1土建布置圖;

2產品出廠合格證;

3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及緩沖器的型式試驗證書復印件。

說明:

4.1.1

3因為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是保證電梯安全的部件,因此在設備進場階段必須提供由國家指定部門出具的型式試驗合格證復印件。

壹般項目

4.1.2隨機文件還應包括下列資料:

1裝箱單;

2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

3動力電路和安全電路的電氣原理圖。

說明:

4.1.2

3電氣原理圖是電氣裝置分項工程安裝、接線、調試及交付使用後維修必備的文件。

4.1.1-4.1.2隨機文件是電梯產品供應商移交給建築單位及安裝單位的文件,這些文件應針對所安裝的電梯產品,應能指導電梯安裝人員順利、準確地進行安裝作業,是保證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的關鍵。

4.1.3設備零部件應與裝箱單內容相符。

4.1.4設備外觀不應存在明顯的損壞。

說明:

4.1.4本條規定電梯設備進場時應進行觀感檢查,損壞是指因人為或意外而造成明顯的凹凸、斷裂、永久變形、表面塗層脫落等缺陷。

4.2土建交接檢驗

主控項目

4.2.1機房(如果有)內部、井道土建(鋼架)結構及布置必須符合電梯土建布置圖的要求。

4.2.2主電源開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主電源開關應能夠切斷電梯正常使用情況下最大電流;

2對有機房電梯該開關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地接近;

3對無機房電梯該開關應設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員方便接近的地方,且應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護。

4.2.3井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當底坑底面下有人員能到達的空間存在,且對重(或平衡重)上未設有安全鉗裝置時,對重緩沖器必須能安裝在(或平衡重運行區域的下邊必須)壹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上;

2電梯安裝之前,所有層門預留孔必須設有高度不小於1.2m的安全保護圍襯,並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

3當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於11m時,其間必須設置井道安全門,井道安全門嚴禁向井道內開啟,且必須裝有安全門處於關閉的電梯才能運行的電氣安全裝置。當相鄰轎廂間有相互求援用轎廂安全門時,可不執行本款。

壹般項目

4.2.4機房(如果有)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內應設有固定的電氣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不應小於200lx。機房內應設置壹個或多個電源插座。在機房內靠近入口的適當高度處應設有壹個開關或類似裝置控制機房照明電源。

2機房內應通風,從建築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陳腐空氣,不得排入機房內。

3應根據產品供應商的要求,提供設備進場所需要的通道和搬運空間。

4電梯工作人員應能方便地進入機房或滑輪間,而不需要臨時借助於其他輔助設施。

5機房應采用經久耐用且不易產生灰塵的材料建造,機房內的地板應采用防滑材料。

註:此項可在電梯安裝後驗收。

6在壹個機房內,當有兩個以上不同平面的工作平臺,且相鄰平臺高度差大於0.5m時,應設置樓梯或臺階,並應設置高度不小於0.9m的安全防護欄桿。當機房地面有深度大於0.5m的凹坑或槽坑時,均應蓋住。供人活動空間和工作臺面以上凈高度不應小於1.8m。

7供人員進出的檢修活板門應有不小於0.8m*0.8m的凈通道,開門到位後應能自行保持在開啟位置。檢修活板門關閉後應能支撐兩個人的重量(每個人按在門的任意0.2m*0.2m面積上作用100N的力計算),不得有永久性變形。

8門或檢修活板門應裝有帶鑰匙的鎖,它應從機房內不用銷量打開。只供運送器材的活板門,可只在機房內部鎖住。

9電源零線和接地線應分開。機房內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4Ω。

10機房應有良好的防滲、防漏水保護。

4.2.5井道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井道尺寸是指垂直於電梯設計運行方向的井道截面沿電梯設計運行方向投影所測定的井道最小凈空尺寸,該尺寸應和土建布置圖所要求的壹致,允許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電梯行程高度小於等於30m時為0- 25mm;

2)當電梯行程高度大於30m且小於等於60m時為0- 35mm;

3)當電梯行程高度大於60m且小於等於90m時為0- 50mm;

4)當電梯行程高度大於90m時,允許偏差應符合土建布置圖要求。

2全封閉或部分封閉的井道,井道的隔離保護、井道壁、底坑底面和頂板應具有安裝電梯部件所需要的足夠強度,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建造,且應不遇產生灰塵。

3當底坑深度大於2.5m且建築物布置允許時,應設置壹人符合安全門要求的底坑進口;當沒有進入底坑的其他通道時,應設置壹個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永久性裝置,且此裝置不得凸入電梯運行空間。

4井道應為電梯專用,井道內不得裝設與電梯無關的設備、電纜等。井道可裝設采暖設備,但不得采用蒸汽和水作為熱源,且采暖設備的控制與調節裝置應裝在井道外面。

5井道內應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井道內照度應不得小於50lx,井道最高點和最低點0.5m以內應各裝壹盞燈,再設中間燈,並分別在機房和底坑設置壹控制開關。

6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內各電梯的底坑之間應設置最低點離底坑地面不大於0.3m,且至少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2.5m高度的隔障,在隔障寬度方向上隔障與井道壁之間的間隙不應大於150mm。

當轎頂邊緣和相鄰電梯運動部件(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之間的水平距離小於0.5m時,隔障應延長貫穿整個井道的高度。隔障的寬度不得小於被保護的運動部件(或其部分)的寬度每邊再各加0.1m。

7底坑內應有良好的防滲、防漏水保護,底坑內不得有積水。

8每層樓面應有水平面基準標識。

說明:

4.2.1-4.2.5是保證電梯安裝工程順利進行和確保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4.3驅動主機

主控項目

4.3.1緊急操作裝置動作必須正常。可拆卸的裝置必須置於驅動主機附近易接近處,緊急求援操作說明必須貼於緊急操作時易見處。

說明:

4.3.1為了緊急求援操作時,正確、安全、方便地進行求援工作。

壹般項目

4.3.2當驅動主機承重梁需埋入承重墻時,埋入端長度應超過墻厚中心至少20mm,且支承長度不應小於75mm。

4.3.3制動器動作應靈活,制動間隙調整應符合產品設計要求。

4.3.4驅動主機、驅動主機底座與承重梁的安裝應符合產品設計要求。

4.3.5驅動主機減速箱(如果有)內油量應在油標所限定的範圍內。

4.3.6機房內鋼絲繩與樓板孔洞邊間隙應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於50mm的臺緣。

4.4導軌

主控項目

4.4.1導軌安裝位置必須符合土建布置圖要求。

壹般項目

4.4.2兩列導軌頂面間的距離偏差應為:轎廂導軌0- 2mm;對重導軌0- 3mm。

4.4.3導軌支架在井道壁上安裝應固定可靠。預埋件應符合土建布置圖要求。錨栓(如膨脹螺栓等)固定應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構件上使用,其連接強度與承受振動的能力應滿足電梯產品設計要求,混凝土構件的壓縮強度應符合土建布置圖要求。

說明:

4.4.3根據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用錨栓(如膨脹螺栓等)固定導軌支架的安裝方式。

4.4.4每列導軌工作面(包括側面與頂面)與安裝基準線每5m的偏差均不應大於下列數值:

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平衡重)導軌為0.6mm;不設安全鉗的對重(平衡重)導軌為1.0mm。

4.4.5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平衡重)導軌工作面接頭處不應有連續縫隙,導軌接頭處臺階不應大於0.05mm。如超過應修平,修平長度應大於150mm。

4.4.6不設安全鉗的對重(平衡重)導軌接頭處縫隙不應大於1.0mm,導軌工作面接頭處臺階不應大於0.15mm。

4.5門系統

主控項目

4.5.1層門地坎至轎廂地坎之間的水平距離偏差為0- 3mm,且最大距離嚴禁超過35mm。

4.5.2層門強迫關門裝置必須動作正常。

4.5.3動力操縱的水平滑動門在關門開始的1/3行程之後,阻止關門的力嚴禁超過150N。

4.5.4層門鎖鉤必須動作靈活,在證實鎖緊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之前,鎖緊元件的最小嚙合長度為7mm。

壹般項目

4.5.5門刀與層門地坎、門鎖滾輪與轎廂地坎間隙不應小於5mm。

說明:

4.5.5要求安裝人員應將門刀與地坎,門鎖滾輪與地坎間隙調整正確。避免在電梯運行時,以現磨擦,碰撞。

4.5.6層門地坎水平度不得大於2/1000,地坎應高出裝修地面2-5mm。

4.5.7層門指示燈盒、召喚盒和消防開關盒應安裝正確,其面板與墻面貼實,橫豎端正。

4.5.8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套、門扇與門楣、門扇與門口處轎壁、門扇下端與地坎的間隙,乘客電梯不應大於6mm,載貨電梯不應大於8mm。

4.6轎廂

主控項目

4.6.1當距轎底面在1.1m以下使用玻璃轎壁時,必須在距轎底面0.9-1.1m高度安裝扶手,且扶手必須獨立地固定,不得與玻璃有關。

壹般項目

4.6.2當轎廂有反繩輪時,反繩輪應設置防護裝置和擋繩裝置。

4.6.3當轎頂外側邊緣至井道壁水平方向的自由距離大於0.3m時,轎廂應裝設防護欄及警示性標識。

說明:

4.6.3警示性標識可采用警示性顏色或警示性標語、標牌。

4.7對重(平衡重)

壹般項目

4.7.1當對重(平衡重)架有反繩輪,反繩輪應設置防護裝置和擋繩裝置。

4.7.2對重(平衡重)塊應可靠固定。

4.8安全部件

主控項目

4.8.1限速器動作速度整定封記必須完好,且無拆動痕跡。

說明:

4.8.1為防止其他人員調整限速器、改變動作速度,造成安全鉗誤動作或達到動作速度而不能動作。

4.8.2當安全鉗可調節時,整定封記應完好,且無拆動痕跡。

說明:

4.8.2為防止其他人員調整安全鉗,造成其推失去應有的作用。

壹般項目

4.8.3限速器張緊裝置與其限位開關相對位置安裝應正確。

4.8.4安全鉗與導軌的間隙應符合產品設計要求。

4.8.5轎廂在兩端站平層位置時,轎廂、對重的緩沖器撞板與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應符合土建布置圖要求。轎廂、對重的緩沖器撞板中心與緩沖器中心的偏差不應大於20mm。

4.8.6液壓緩沖器柱塞垂度不應大於0.5%,充液量應正確。

4.9懸掛裝置、隨行電纜、補償裝置

主控項目

4.9.1繩頭組合必須安全可靠,且每個繩頭組合必須安裝防螺母松動和脫落的裝置。

4.9.2鋼絲繩嚴禁有死彎。

4.9.3當轎廂懸掛在兩根鋼絲繩或鏈條上,且其中壹根鋼絲繩基鏈條發生異常相對伸長時,為此裝設的電氣安全開關應動作可靠。

4.9.4隨行電纜嚴禁有打結和波浪扭曲現象。

壹般項目

4.9.5每根鋼絲繩張力與平均值偏差不應大於5%。

4.9.6隨行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隨行電纜端部應固定可靠。

2隨行電纜在運行中應避免與井道內其他部件幹涉。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隨行電纜不得與底坑地面接觸。

4.9.7補償繩、鏈、纜等補償裝置的端部應固定可靠。

4.9.8對補償繩的張緊輪,驗證補償繩張緊的電氣安全開關應動作可靠。張緊輪應安裝防護裝置。

4.10電氣裝置

主控項目

4.10.1電氣設備接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電氣設備及導管、線槽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必須可靠接地(PE);

2接地支線應分別直接接至接地幹線接線柱上,不得互相連接後再接地。

4.10.2導體之間和導體對地之間的絕緣電阻必須大於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於:

1動力電路和電氣安全裝置電路:0.5MΩ;

2其他電路(控制、照明、信號等):0.25MΩ。

壹般項目

4.10.3主電源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電路:

1轎廂照明和通風;

2機房和滑輪間照明;

3機房、轎頂和底坑的電源插座;

4井道照明;

5報警裝置。

4.10.4機房和井道內應按產品要求配線。軟線和無護套電纜應在導管、線槽或能確保起出等效防護作用的裝置中使用。護套電纜和橡套軟電纜可明敷於井道或機房內使用,但不得明敷於地面。

4.10.5導管、線槽的敷設應整齊牢固。線槽內導線總面積不應大於線槽凈面積60%;導管內導線總面積不應大於導管內凈面積40%;軟管固定間距不應大於1m,端頭固定間距不應大於0.1m。

4.10.6接地支線應采用黃綠相間的絕緣導線。

4.10.7控制櫃(屏)的安裝位置應符合電梯土建布置圖中的要求。

4.11整機安裝驗收

主控項目

4.11.1安全保護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檢查以下安全裝置或功能:

1)斷相、錯相保護裝置或功能

當控制櫃三相電源中任何壹相斷開或任何二相錯接時,斷相、錯相保護裝置或功能應使電梯不發生危險故障。

註:當錯相不影響電梯正常運行時可沒有錯相保護裝置或功能。

2)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動力電路、控制電路、安全電路必須有與負載匹配的短路保護裝置;動力電路必須有過載保護裝置。

3)限速器

限速器上的轎廂(對重、平衡重)下行標誌必須與轎廂(對重、平衡重)的實際下行方向相符。限速器銘牌上的額定速度、動作速度必須與被檢電梯相符。

4)安全鉗

安全鉗必須與其型式試驗證書相符。

5)緩沖器

緩沖器必須與其型式試驗證書相符。

6)門鎖裝置

門鎖裝置必須與其型式試驗證書相符。

7)上、下極限開關

上、下極限開關必須是安全觸點,在端站位置進行動作試驗時必須動作正常。在轎廂或對重(如果有)接觸緩沖器之前必須動作,且緩沖器完全壓縮時,保持動作狀態。

8)轎頂、機房(如果有)、滑輪間(如果有)、底坑停止裝置

位於轎頂、機房(如果有)、滑輪間(如果有)、底坑停止裝置的動作必須正常。

2下列安全開關,必須動作可靠:

1)限速器繩張緊開關;

2)液壓緩沖器復位開關;

3)有補償張緊輪時,補償張緊開關;

4)當額定速度大於m/s時,補償繩輪防跳開關;

5)轎廂安全窗(如果有)開關;

6)安全門、底坑門、檢修活板門(如果有)的開關;

7)對可拆卸式緊急操作裝置所需要的安全開關;

8)懸掛鋼絲繩(鏈條為現兩根時,防松動安全開關。)

4.11.2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限速器與安全鉗電氣開關在聯動試驗中必須動作可靠,且應使驅動主機立即制動;

2對瞬時式安全鉗,轎廂應載有均勻分布的額定載重量;對漸進式安全鉗,轎廂應載有均勻分布的125%額定載重量。當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鉗電氣開關,轎廂以檢修速度下行,人為使限速器機械動作時,安全鉗應可靠動作,轎廂必須可靠制動,且轎底傾斜度不應大於5%。

4.11.3層門與轎門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層層門必須能夠用三角鑰匙正常開啟;

2當壹個層門或轎門(在多扇門中任何壹扇門)非正常打開時,電梯嚴禁啟動或繼續運行。

說明:

4.11.3層門與轎門聯鎖是防止發生墜落、剪切的安全保護。

4.11.4曳引式電梯的曳引能力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轎廂在行程上部範圍空載上行及行程下部範圍載有125%額定載重量下行,分別停層3次以上,轎廂必須可靠地制停(空載上行工況應平層)。轎廂載有125%額定載重量以正常運行速度下行時,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電梯必須可靠制動。

2當對重完全在緩沖器上,且驅動主機按轎廂上行方向連續運轉時,空載轎廂嚴禁向上提升。

壹般項目

4.11.5曳引式電梯的平衡系數應為0.4-0.5。

4.11.6電梯安裝後應進行運行試驗;轎廂分別在空載、額定載荷工況下,按產品設計規定的每小時啟動次數和負載持續率各運行1000次(每天不少於8h),電梯應運行平穩、制動可靠、連續運行無故障。

4.11.7噪聲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噪聲:對額定速度小於等於4m/s的電梯,不應大於80dB(A);對額定速度大於4m/s,不應大於85dB(A)。

2乘客電梯和病床電梯運行中轎內噪聲:對額定速度小於等於4m/s的電梯,不應大於55dB(A);對額定速度大於4m/s的電梯,不應大於60dB(A)。

3乘客電梯和病床電梯的開關門過程噪聲不應大於65dB(A)。

4.11.8平層準確度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額定速度小於等於0.63m/s的交流雙速電梯,應在 15mm的範圍內;

2額定速度大於0.632m/s且小於等於1.0m/s交流雙速電梯,應在 30mm的範圍內;

3其他調速方式的電梯,應在 15mm的範圍內。

4.11.9運行速度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電源為額定頻率和額定電壓、轎廂載有50%額定載荷時,向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減速段)時的速度,不應大於額定速度的105%,且不應小於額定速度的92%。

4.11.10觀感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轎門帶動層門開、關運行,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套、門扇與門楣、門扇與門口處轎壁、門扇下端與地坎應無刮碰現象;

2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套、門扇與門楣、門扇與門口處轎壁、門扇下端與地坎之間各自的間隙在整個長度上應基本壹致;

3對機房(如果有)、導軌支架、底坑、轎頂、轎內、轎門、層門及門地次等部位應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