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方不簽字,不影響責任認定的法律效力,送達對方即可。若是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書起規定期限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二、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壹份;
2、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壹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