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和其他相當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錄用。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擴展數據:
參加公務員考試的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18周歲不滿35周歲,研究生、博士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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