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負責人的簽字或者蓋章任何壹個合同成立,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負責人私章原則上不能替代公司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訂立合同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擴展資料:
公司簽訂合同壹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只有單位蓋章,無人代表公司簽字
因為壹個單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夠完全代表壹個公司,所以壹份合同或協議,有公司蓋章就足以認定為公司的真實意思。
2、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無單位蓋章
雖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未加蓋單位印章,只要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相關註冊登記上作了登記,對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單位簽訂相關合同與協議的行為理應視為單位的行為,單位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3、只有部門負責人簽字,無單位蓋章
壹般來說,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都是由公司內部任命,不在註冊登記信息中顯示,因此也不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部門負責人的簽字行為不能當然代表單位。如果在必要時需要讓其簽字行為對第三人生效,必須有特別授權。
4、既有單位蓋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這樣的合同或協議簽約形式有效。
5、既有單位蓋章,又有部門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字
這樣的合同或協議簽約形式有效。
6、沒有單位蓋章,也沒有任何人簽字。
實踐中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雖然擬好了合同並相互傳遞認可,但都沒簽字或蓋章,壹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了對方的履行,那麽這個合同也理應成立並生效,只是該合同的生效其實並非基於書面合同本身,而是基於雙方的履約行為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