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收集證據是個坑,好多基層警察都掉進過這個坑。
由誰來收集證據,該走什麽程序,收集到什麽程度,有什麽要求,這些都必須要明白,謹記在心,才能做壹名合格的警察。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本條對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第43條作了壹處修改。在“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後,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這壹規定通常也被稱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旨在從制度上進壹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證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壹、警察收集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是辦案的基礎性工作,非常重要,《刑事訴訟法》對於收集證據的各種方法均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搜查時必須出示《搜查證》,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
扣押物證、書證必須當場開列清單壹式二份,等等。
在收集證據過程中,辦案民警不能違背這些程序規定。更重要的是,壹定不要執著於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而完全無視證明其無罪、罪輕的證據。就算妳的師父是這麽做的,就算妳師父要求妳這麽做,妳的心中也壹定要有分寸。畢竟,壹旦違法,師父是救不了妳的。
二、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所謂非法的方法,壹般是指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來收集證據。
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強迫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壹種審訊方式。不僅對被告人訊問時嚴禁逼供,對證人或者其他人詢問時,也不能逼取證言或者強迫提供證據。
我國對刑訊逼供行為嚴令禁止,《刑法》第247條專門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因為刑訊逼供丟掉飯碗的警察,數以千計。
法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是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所以取了也是白取。
更為重要的是,警察“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條尤其重要,是因為這是在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時候專門加上的,以前的法律沒有這條。
三、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壹定要全面聽取、記錄證人證言,全面收集有關公民提供的其他證據,不得只聽取、記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言,而拒絕聽取、記錄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言,或者拒絕聽取、記錄有關公民提供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
合法的收集證據的方法有那些呢?《刑事訴訟法》都規定清楚了,包括勘驗、檢查、搜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辨認、查封、扣押、凍結、偵查實驗等手段。《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手段,不能用於收集證據,或者即使取得了壹些結果,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例如,使用測謊儀得出某人實施了某壹行為的結論,但由於《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使用測謊儀收集證據,因而其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能作為確定偵查方向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