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所賣房屋涉及夫妻***同財產,原則上是需要夫妻***同簽字同意的。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出售房屋對方符合善於取得條件的,即便單方簽字出售也是有效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同財產的,任何壹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壹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