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是主管學校學籍的職能部門,其公章具有證明的作用,所以要加蓋教務處的公章。
搬運要求:
1.辦理學籍證明時,學生本人或委托人(委托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須攜帶本人學生證(學生證需登記);如果學生證丟失或被補辦,學生可以到二級學院辦理加蓋公章的學籍證明,再到教務處辦理學籍證明。
2.學生持本人學籍證明模板的,教務處應當對學生本人學籍證明的文本內容進行審核,並有權拒絕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證明加蓋公章。
3.復學、休學、保留學籍等其他學籍變更證明的辦理參照學籍證明辦理流程。
擴展數據:
學生註冊
1.學校按照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及相關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要將原小學學生的檔案、戶口和住房許可證提交學校進行審核,合格者憑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和學校章,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
小學新生入學時,應將戶口本和住房證交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考試合格後,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的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報到。
3.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後,取得相應學籍。
4.非本學區的學生將不允許建立相應的學籍。
5.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內未到校報到的,學校可取消其入學資格(特殊情況除外)。
6.學籍內容包括:加蓋轄區教育局學籍章和相應中學學籍章的錄取通知書、小學畢業登記表、教育局統壹制定的質量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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