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納人員的工作內容涉及到多方面的經濟利益,必須有具體的崗位責任對其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而出納人員也應在明確工作任務和崗位責任的基礎上,保證出納工作的質量。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還有現金及票據上的責任,如果盤虧、丟失,且查不到原因,基本都要自己承擔。另外不能私動公款。出納屬於財務人員,財務人員產生法律風險有三種,壹是故意犯罪行為。二是迫於壓力導致的風險,單位或單位領導發生經濟犯罪,財務人員受到波及或牽連,這種情況往往是財務人員迫於工作壓力而形成的法律風險,也是最常見的財務人員法律風險類型。三是財務人員無意行為所造成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未按照國家的法律,行為規範,審計準則,沒有履行合同條款,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由於故意而不真實披露財務報表,侵害國家和投資人利益的行為。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出納要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會計制度,承擔復核會計憑證,保證會計核算質量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