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求案例!急!!!

求案例!急!!!

電子商務法的案例涉及很多方面。不知道妳具體需要哪種情況。主要案例有:a .搶註\域名糾紛/域名管理案b .電子簽名案c .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案。d .信息服務案e .網絡不正當競爭案f .網絡不正當競爭案等。我就列舉上面的壹個典型案例。

A.域名搶註\域名爭議/域名管理案例

匡威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

原告:(美國)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國馬薩諸塞州北安多或高益街01845號。法人代表傑克?首席執行官博伊斯。

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董重街29號(東環廣場B座5樓N1室)。法定代表人趙會川。

訴訟請求: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converse.com.cn”域名,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訴訟原因:

原告匡威成立於1908,擁有“匡威”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90多年的發展,“匡威”已成為世界運動鞋服領域的著名品牌,通過全球90多個國家的約9000家經銷商向客戶銷售,並在中國主要城市建立了190多家專賣店和專櫃。

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於2000年2月23日首次註冊“converse.com.cn”,並使用該域名,但被告使用該域名的網站是在線的,與服裝、運動鞋無關。

問題:

妳認為這個案子應該如何判決?為什麽?

判決:法院裁定,中國和美國都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當其合法權益在中國受到侵害時,匡威有權根據《公約》的規定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和《公約》的規定進行審理。匡威公司是在中國註冊的“匡威”商標所有人,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受中國法律保護。

國家電網公司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匡威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並使用,可能與匡威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產生混淆,可能導致公眾誤以為域名持有人與匡威存在某種聯系,造成公眾對其來源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該行為無償占用匡威公司的商業信譽,損害其權益,具有主觀惡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電網公司註冊使用“匡威”域名,構成對匡威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屬於不正當競爭,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匡威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並註銷“converse.com.cn”域名。

B.電子簽名案例。

簡介:

5438年6月+2004年10月,楊先生認識了女孩韓。同年8月27日,韓給楊先生發短信,向其借錢應急。短信說:“我需要5000元。剛回北京做眼部手術,不能出門。請匯到我的卡上。”楊先生立即將錢匯給了韓。壹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的短信,借給他6000元。因為都是短信,楊先生第二次匯款也沒有要借條。此後,因韓壹直不提借款壹事,又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戒心,遂催促韓。但索要未果,遂起訴至海澱法院,要求韓返還其11,000元,並提交了兩張銀行匯款單和兩張存款證明。但韓說這是楊先生還之前欠她的。

因此,在庭審中,在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楊先生不僅提供了兩張銀行匯票的存款證明,還提交了壹部號碼為“1391166xxxxx”的飛利浦手機,裏面錄有壹些短信。比如:2004年8月27日15:05,然後借點錢幫忙。2004年8月27日15:13妳怎麽這麽真實!我需要五千,不多也不少。況且我昨天剛回北京做眼部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見不到人。如果妳支持我,妳得把錢匯到我的卡上!等韓發的18短信內容。

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短信的手機號碼是韓本人撥打的。韓本人也承認,他是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的。

法院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關於認可的相關規定,對於“1391173xxxxx”手機號碼是否為韓女士所使用,壹審時已明確表示韓女士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委托代理人撤回認可,但其變更即未得到楊先生認可。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在脅迫或嚴重誤解下認罪的。原告楊先生對手機號碼是否被被告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手機是否未被使用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且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為韓女士使用。

根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表明簽名人認可該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通過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手機短信的形式有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同時,手機短信可以有效地表達內容,隨時可以檢索和使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送者和接收者以及發送和接收的時間。我院楊先生提供的生成、存儲、傳輸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維護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通過考察用於識別發送者的方法的可靠性,可以確定作為證據的手機短信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資料、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當有其他書面證據支持。

從韓女士發給楊先生的短信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要求借款5000元,要求楊先生將錢匯至其卡上。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問楊先生錢是否存進去了。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證明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6000元。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詢問錢是否已匯出。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6月1日,韓女士多次承諾償還楊先生。

楊先生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手機短信中所述金額和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所反映的楊先生向韓女士匯款的金額和時間壹致,且手機短信中也含有韓女士的還款意向。兩份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先生提供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明事實的真實有效證據,本院予以采納,支持了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主要問題:

1.從法官對本案的判決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妳認為手機短信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嗎?

2.如何確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之前,妳知道有相關案例嗎?

4.這個案例有什麽意義?

簡單回答:

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案,我認為是恰當的。根據案件描述和電子簽名法,本案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是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寬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文檔和合同,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臺實施之前,我們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缺乏最基本的規定,比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可以作為原件,在什麽情況下具有什麽樣的證據效力等,這對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非常不利。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作為證據審查數據電文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存儲或者傳輸數據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維護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於識別發送者的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的真實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系統的操作者、操作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比如傳輸數據報文的系統是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入侵或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嚴格按照要求的程序進行操作,能否有效識別發送方等等。

本案中,對於主要證據——手機短信,法官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信息來源、發送時間、傳輸系統基本可靠、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認定這些手機短信的證據力,沒有相反證據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我認為適用法律適當準確,判斷方法科學合理,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臺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上海高院也出臺了相關解釋,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這種情況得到了根本改變。

據相關報道,此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判決的首例案件,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進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相關的活動在法律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準。

C.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案例。

史文全訴北京三七二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案:鐘敏法民初字(2004)第46號壹審民事判決書

-

作者:來源:chinaeclaw.com時間:2004-12-28。

北京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04)中民初字第46號

原告石文全,男,漢族,出生於1970 12 18,住北京市東城區桃條胡同3號。

委托代理人:於文生,北京市聯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三七二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8號何橋大廈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歡,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安進,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風互聯網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三街1號3號樓4號門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安進,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文權訴被告北京三七二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七二壹公司)、國豐互聯網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豐互聯網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我院於2003年2月23日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4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史文全的委托代理人於文生,被告三七二壹公司、國豐網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安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史文全稱,原告是壹名互聯網用戶,經常需要在網上搜索信息、瀏覽信息。原告下載安裝了百度搜索伴侶軟件並正常使用。直接結合百度網站使用,IE工具欄有清晰的圖標和菜單說明。近日,原告在瀏覽壹些網站時被提示安裝“網絡實名軟件”。原告安裝網絡實名軟件後,發現電腦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侶軟件、IE工具欄中的百度搜索伴侶圖標和菜單被非法刪除,導致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百度搜索伴侶軟件進行搜索。在重新安裝百度搜索助手的過程中,原告發現百度搜索助手的下載和安裝被網絡實名軟件非法屏蔽。原告點擊百度網站相關頁面中的“在線安裝”鏈接後,系統提示安裝失敗。原告試圖將百度搜索伴侶軟件的安裝文件下載到本機進行安裝,但仍被網上實名軟件非法屏蔽,無法安裝。原告徹底卸載網絡實名軟件後,才能重新下載安裝百度搜索伴侶軟件。對網絡實名軟件的非法刪除和屏蔽,嚴重影響了原告對互聯網信息的檢索和使用,使得原告不得不花費時間和精力卸載侵權軟件,重新安裝百度IE搜索夥伴。為證明實名軟件在網絡上被非法刪除、屏蔽,原告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網絡證據保全。網絡實名軟件來自“3721”網站,網站所有者為國豐互聯網公司和3721公司,軟件得到了國豐互聯網公司的技術支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上述被告生產、經營並提供技術支持的網絡實名軟件對原告電腦中的軟件進行了非法刪除,並對原告瀏覽的部分網絡鏈接進行了非法監控和屏蔽,侵犯了原告使用相關軟件的合法權利;該軟件未對侵權功能進行詳細說明,侵犯了原告作為該軟件消費者的知情權;該軟件屏蔽了其他軟件,侵犯了原告自主選擇該軟件的權利,構成強制交易;該軟件非法監控用戶上網行為,屏蔽網絡鏈接行為,侵犯用戶隱私。原告有權就其侵權行為依法要求賠償。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兩被告:1,停止侵權行為;2.向原告書面道歉;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4.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3721公司、國豐互聯網公司共同答辯:1。被告的軟件產品質量符合要求。被告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是被告合法擁有的產品,其質量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告在設計上述軟件時,設置的功能包括:直接在瀏覽器地址欄輸入中英文名稱,快速到達網站;獲得綜合搜索結果;清理瀏覽器地址欄中的URL保護和修復用戶的IE瀏覽器免受惡意破壞。軟件以IE瀏覽器插件軟件的形式開發,使其在IE瀏覽器運行時自動運行,符合行業慣例。第二,作為自由軟件,被告履行了對用戶的義務。被告的軟件在網站上可供不特定公眾免費下載,用戶在下載時無需履行任何對價義務。被告在履行對免費用戶的告知義務時,只需考慮普通用戶的需求,無需考慮可能的特殊用戶。用戶下載安裝該軟件時,被告已通過軟件許可協議和提示框說明了該軟件的概況、主要功能、技術特點、法律規定等事項,並提供了互聯網和免費電話兩種咨詢方式。用戶在安裝軟件時,可以查詢被告提供的軟件許可協議、功能介紹、使用方法等詳細信息,在對話框中選擇“是”或“否”決定是否安裝。不存在強迫用戶安裝的行為。最後,被告還為用戶提供了安全卸載和刪除的方法,將軟件從電腦中徹底刪除。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權。第三,原告主張的現象不是被告的過錯造成的。普通用戶在沒有事先安裝被告實名軟件的情況下,會選擇安裝正式版軟件,但原告錯誤地安裝了軟件的修復版。只有在網絡實名軟件已經安裝並損壞的情況下,才能下載安裝軟件的固定版本,這可能是本案現象的原因之壹。另壹個原因是軟件沖突。原告分別使用了被告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和百度的搜索伴侶軟件。這兩個軟件* * *用的都是壹個IE地址欄,在功能、界面、操作機制上都非常相似。這通常會導致軟件沖突。被告能做的就是盡量避免兩個相互沖突的軟件同時運行,但這主要取決於消費者的選擇。4.原告起訴書中陳述的事實缺乏依據。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安裝被告軟件後,發現電腦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侶軟件、即工具欄中的百度搜索伴侶圖標和菜單被非法刪除,原告在百度搜索伴侶軟件重裝過程中被網絡實名軟件非法屏蔽。這些事實沒有反映在證據中。原告起訴書中的其他事實僅基於公證現象,通過推測得出的結論缺乏證據支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國豐互聯網公司辯稱其不是網絡實名制業務的經營者,原告僅通過網站“3721”的所有者就認為國豐互聯網公司是網絡實名制業務的經營者,與事實不符。因此,原告起訴國豐互聯網公司,請求撤銷其無資格當事人地位是錯誤的。

經審理發現:

2002年6月2日,165438+北京國際風網軟件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風網軟件公司)向長安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長安公證處對其代理人在電腦和互聯網上操作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出具了(2002)中證內字第03799號公證書。國豐互聯網公司以《3721網絡實名軟件許可協議》證明其已盡到告知用戶其軟件可能發生的沖突及解決辦法的義務。許可協議包括12條款,主要包括:本軟件版權歸北京國際風網軟件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所有,本軟件免費,其功能、其安裝、其刪除、其自動升級、其免費支持北京國際風網軟件公司、電話、傳真等。,軟件沖突的免責,如果兼容性問題無法解決,用戶可以。

2002年6月23日65438+2002年2月23日,互聯網國豐網絡軟件公司向長安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長安公證處對互聯網國豐網絡軟件公司代理人在電腦上的操作、從網上下載所需文件的過程以及下載的文件進行了公證,並制作了(2002)第05338號公證書,分94步進行公證。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2日,3721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北京市公證處對3721公司的聯網電腦進行操作,對百度IE搜索夥伴與CNNIC通用網址軟件、新浪IE、步步直控的兼容性進行公證,並出具了(2003)京證監字,國豐互聯網公司與3721公司利用上述兩份證據證明軟件沖突的現象

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3月,3721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北京市公證處對3721公司代理人在那裏操作聯網電腦的過程進行了公證,出具了(2003)第12414號公證書。3721公司以《3721網絡實名軟件許可協議》證明其已盡到告知用戶其軟件可能發生的沖突及解決辦法的義務。《許可協議》第***18條主要包括:本軟件版權歸國豐互聯網公司所有,本軟件免費,其功能,其安裝,刪除,本軟件自動升級,本軟件免費支持為國豐互聯網公司,電話,傳真等。、軟件沖突的免責以及軟件沖突情況下的覆蓋範圍。

2003年6月165438+10月17日,3721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北京市公證處對3721公司的代理人在那裏操作聯網電腦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制作了(2003)京證字第15877號公證書,其中3721公司安裝了3721。失敗的原因可能是您的瀏覽器不支持我們的軟件,也可能是您安裝了與我們的軟件沖突的其他類似軟件。如果妳願意,可以聯系百度公司...“按照提示框卸載網絡實名軟件,然後安裝百度IE搜索伴侶軟件。安裝成功並正常使用,證明其已盡到了告知用戶軟件可能出現的沖突及解決方法的義務,是可行的。

2003年2月3日,65438,史文全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03年6月7日,在北京市公證處兩名公證員的監督下,史文全操作個人IBM THINKPAD X31筆記本電腦,登錄百度網站(網址:/search.asp),上面有很多案例。

李德成:典型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主持人():謝謝張先生。今天上午最後壹位發言的是李德成律師,全國律協信息網絡專業委員會委員。他的主題是典型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案例分析。歡迎大家。

李德成:尊敬的李英鋒秘書長,會議的支持者,女士們,先生們,大家好!今天不太想這個話題。我每個月都會寫壹個案例,給業界壹些意見和建議。我想借此機會提煉壹下自己的案例。

第壹個問題是關於電子簽名法。我親自參與了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直到最後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我參與了征求意見。我知道這條法律的重要性。我們不要以為網絡環境下的誠信問題單靠這個電子簽名法就解決不了。我沒有給妳潑冷水。我非常清楚這項法律的問題。主要解決詐騙,主要針對第三方。我們必須明白壹個道理。立法的影響我反復講過,這樣的問題我也反復講過。我們不應該希望法律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法律能解決的問題非常有限。我長期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但我壹再提醒妳不要研究法律上的非法律問題。另外,我們不希望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問題都由這部法律來解決。我們必須意識到這壹點。

接下來,我們談到了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在上海的壹次會議上,我們有壹個體會,電子簽名法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壹個過程。很高興看到有各部委參與的配套制度的起草。關於這個問題,我想提出壹個觀點,因為陳先生和我多次接待了美國學者在網絡法律研究前沿的活動。在我們的交流過程中,我們驚訝地發現,他們對電子簽名的反應態度已經正面下降。用他們的話來說,美國公布的第壹部電子簽名法影響不大,但在中國就不壹樣了,包括行業內的自律組織和所在的媒體。這是第壹個問題。第二個問題,關於制度的建立,這是壹個很復雜的問題,我不想多做闡述。

我想提醒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