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憑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在現場出示工作證件後,也可以在辦案現場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並在訊問筆錄中寫明該嫌疑人到達的時間、離開時間。同時辦案部門在傳喚時,應將傳喚的理由、依據詳細的通知被傳喚者。
派出所傳喚流程具體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對需要傳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