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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需要誰審批

傳喚壹般需要註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使用傳喚證傳喚的,被傳喚人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憑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在現場出示工作證件後,也可以在辦案現場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並在訊問筆錄中寫明該嫌疑人到達的時間、離開時間。同時辦案部門在傳喚時,應將傳喚的理由、依據詳細的通知被傳喚者。

派出所傳喚流程具體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對需要傳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