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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價格標簽要求規範

物價局有壹份定價標準目錄。根據批準的定價目錄和定價權限,制定我省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並公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審核和調整實行清單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中介服務收費;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工作。

壹、物價局價格標簽要求規範

1.國家定價的商品使用紅標,國家指導價的商品使用藍標,市場調節價的商品使用綠標,便於群眾監督檢查。

2.商店的專職或兼職價格員負責價格標簽的填寫、轉換和銷毀。

3.明碼標價須經店內物價員審核簽字後方可實施,其他人員無權更改。

二、價簽管理規範:

1,貨物要壹物壹簽,明碼標價。只能使用企業在物價局備案的價簽。

2.壹般情況下,價簽基本項目中的每壹項都不能手寫,需要由公用打印機打印。

3.特殊要求是字跡要隨時間清晰,用彩筆或小黑筆書寫。價格標簽不應該被塗抹和模糊。需要書市主要功能的價簽,要簡單明了,容易讓人恐慌。比如家用電器不要寫價格優惠、外形美觀之類的話(比如可以寫:納米材料能否保鮮等等。).

4、價簽要幹凈,有破損要及時更換。

三。商品價簽的內容和要求

1.零售價和會員價: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人民幣金額,以“元”為單位。

2.商品名稱:使用規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不得使用容易誤導和混淆消費者的名稱。

3.原產地:與商品外包裝上註明的原產地壹致,以縣級以上(含縣級)原產地為主要標誌,進口商品註明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4.規格:即商品的銷售規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七條國家認證、國家指導價商品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貼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各類商品價格應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二)應有明確的質量標準或等級規範,並按質定價;

(三)在減少流通環節和流通成本的前提下,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區域差價和季節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