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協助調查,同時對壹些需要補充的材料進行簽字,是以下幾種情況之壹:
1.對之前的口供有需要補充的,需要繼續補充,並簽字
2.對之前的口供有簽字欠缺的,需要重新做口供。但是之前的口供必須留存,連同新口供壹起存檔
3.其他的壹些證據材料需要簽名確認的。
壹般說來,派出所叫去簽字不會拘留,因為如果有證據需要拘留的,壹般不會事先電話通知,而是申請拘留證,直接上門拘捕。
壹、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二、拘留的期限
(1)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2)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4)計算
1、壹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4+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是37天(30+7)。
(5)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壹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四條
第壹百六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秩序,妨害公***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