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有代付人XXXXX公司,於XXXX年XX月XX日支付給貴公司銀行賬戶的金額為:人民幣XXXXX元(大寫:XXXXXX)的款項。該款項是由XXXXXXXX公司代XXXXXXXXXX公司支付給貴公司的還款。
因本次代付款項而產生的壹切債權債務及其糾紛均由代付人與被代付款公司自行解決,與貴公司無關。
特此證明!
代付人(蓋章):
負責人(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被代付款公司(蓋章):
負責人(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