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死亡證明可以去銀行取錢。如果存款金額不超過654.38元+00000元(不含未還利息),出納只需要帶著這些材料到銀行取錢:死亡證明、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如果是存款人的指定繼承人(非親屬),還需提供遺囑繼承證明;如果存款不是小額存款,需要公證證明。
2.出具死亡證明的程序: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前,由戶主、親屬、贍養人或者鄰居在壹個月內,持死者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1.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使用死亡醫學證明;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
2、酒店管理人員或其他室內人員申報,死者姓名及死亡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告知死者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機關也應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進行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況,可聯系死亡地戶籍機關核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條遺產分配原則: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應當繼承同等份額的遺產。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壹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衍生問題:
親人的死亡證明有什麽用?
死亡證明的使用:搬到殯儀館辦理手續。火葬場登記或申請在公共墓地安葬或購買靈骨塔。戶口登記辦公室除了住戶。死者本人有勞保,兩年內可以辦理。超過的,不予受理。個人身故給付:被保險人身故時,自身故當月起,按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給付5個月的喪葬補助金。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的,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工資支付安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