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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張支票只要簽名寫號碼就能兌現嗎?

使用支票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1.現金支票可以用來直接從銀行提取現金,但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辦理。現金支票可以轉賬,但轉賬支票不能提取現金。

2.所有的支票都登記了。繳費周期為10天(自簽發次日起,如遇節假日順延)。支票的起點是100元。

3.不允許開空頭支票;不允許簽發長期支票;不允許出租或出借支票。

4.支票是支付憑證。相關內容壹經填寫並加蓋相關印章,即可成為直接從銀行提取現金(現金支票)和與其他單位結算的憑證。因此,從銀行提取的空白支票必須明確指定保管人。票證印刷應堅持收費原則。空白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壹人保管。

5.各相關業務部門應填寫“支票申請表”並附相關領導批示,由用款單位領導簽字簽證,財務部領導簽批,主管會計填制付款憑證,作為出納簽發轉賬支票的依據。

6.支票應該按順序編號,註明收款人姓名、開票日期、用途和金額。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符合要求,並加蓋預留銀行印章。特殊情況需要空白支票時,必須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出納應寫明收款人、款項用途、簽發日期和規定的限額。為了明確責任,防止事故發生,收款人必須在“支票收款登記簿”上簽字。

7.無效支票不準撕毀或遺失。註銷後,它們與存根壹起附在重新開立的支票上。

8.收到支票的業務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已收到的支票,不得用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收到支票七天內與財務部門結算,否則不予辦理新業務。

9.收付憑證是出納辦理銀行收付業務的主要依據。出納人員收到會計人員填制的銀行收付憑證後,應逐筆認真審核憑證的項目和內容,並加蓋本單位“銀行收付”或“轉賬收付”的印鑒,登記存款日記賬。

10.對於需要交易所結算的業務,有關業務部門除了辦理本規定規定的手續外,還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協議、交易對手、詳細地址、賬號、開戶行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