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書是在調解協議的基礎上產生的,只有在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才生效。
民事訴訟法(2012)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解釋(2015)
第壹百四十九條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生效日期以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名的日期為準。
第二,不簽訂調解協議,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第壹百五十壹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同意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即發生法律效力。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在調解書上,經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調解書,經審查確認後發送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