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外交部關於各國駐華使館人員
申請辦理“外交身份證”、“身份證”和
“居留登記”的規定
第壹條 各國駐華使館外交代表、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使館人員)以及他們的配偶,均須持有中華人民***和國外交部發給的“外交身份證”或“身份證”,並於外出時隨身攜帶,遇軍警卡哨及有關部門查詢時,應出示證件。
第二條 “外交身份證”發給各國駐華使館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身份證”發給各國駐華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其配偶。
第三條 各國駐華使館人員及其配偶抵達北京後,有關使館應在壹周內照會(附中文譯文)外交部禮賓司,為他們申請辦理“外交身份證”或“身份證”,並隨照附送他們的護照,壹寸免冠、彩色、光面證件照片四張,“申請外交身份證、身份證登記表”壹式兩份(該表可向外交部外文收文室領取)。申請表上的項目,應按要求逐項準確填寫。照會、申請表上的身份須與持照人護照上的身份壹致。如使館人員與其子女合用同壹護照,申辦身份證件時,只需送交本人證件照片,不必送交與子女合影照片。
第四條 如外交代表的職銜有變動或行政技術人員被任命為外交代表,使館應在壹周內照會外交部禮賓司,並隨照附送他們本人及其配偶的護照(如系外交官職銜變動,原護照上的職銜加註須作相應更改;如系行政技術人員被任命為外交官,須附送其原護照及新簽發外交護照)、壹寸證件照片各兩張和原來領取的證件,為他們申請更換證件。
第五條 “外交身份證”和“身份證”須由持證人簽名並妥為保管。證件如遺失或損壞,有關使館應立即照會外交部禮賓司說明情況,並附送持證人壹寸證件照片兩張,申請補發或更換。屬遺失的,還應附送公安部門的報失證明原件;屬損壞的,須將原身份證退回外交部禮賓司。
第六條 “外交身份證”和“身份證”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如持證人在華任職期超過三年,則需在證件有效期滿前壹個月由使館照會禮賓司為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隨照需附上原身份證件和壹寸證件照片兩張,禮賓司將為持證人換發有效期為壹年的新的身份證件。持證人離職時,使館應在持證人離開中國後三日內照會禮賓司,並隨照退回其身份證件,以便註銷。
第七條 到駐華使館臨時工作的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的人員及屬駐華使館人員客人的、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的,擬在中國停留三十天以上者,須向外交部禮賓司申請辦理“居留登記”。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人員抵達北京後,使館應在十日內照會外交部禮賓司並附送他們的護照,為他們申請辦理“居留登記”,照會中應寫明申請人姓名、身份及擬在中國停留期限;對第七條所列人員,使館還應在照會中說明居留事由。
第九條 已辦“居留登記”的人員如不能在“居留登記”有效期滿前出境,使館應在有效期滿十日前照會外交部禮賓司,說明延期理由並附送他們的護照,為他們申請延長“居留登記”的有效期。
第十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人員在北京辦妥“居留登記”手續後,如前往中國其他地區,在原“居留登記”有效期內無須向當地另行申請辦理“居留登記”。
第十壹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人員以外的各國來華人員按規定須辦理居留登記手續者(如持有D、Z、X簽證者),應去北京市公安局外國人出入境管理處辦理。
第十二條 外交部禮賓司辦理駐華使館人員身份證件、居留登記需十五個工作日,補發身份證件需壹個月。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ΟΟΟ年壹月—日起實施,如此前所發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