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建築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壹是施工企業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壹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專款專用。二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將工資保障金存入指定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三,建築企業在招用農民工時,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待遇等權利,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四是施工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期不滿壹個月的,或者雙方約定工資支付不足壹個月的,另行約定。五是施工期間和工程竣工後60日內,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啟動工資保障金,及時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嚴格規範新項目審批程序。對建設資金不足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立項審批,不予立項,不予開工建設,做到新賬不欠,舊賬限期還清。
3.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對存在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房地產、建築企業,主管部門將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未及時清償債務的房地產、建築企業,向社會公布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設立拖欠舉報投訴電話,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的監管,督促各建設領域企業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落實清償債務責任,及時兌現農民工工資。
5.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主要由政府財政拿出壹部分資金組成欠薪保障應急基金,專門用於應對突發、群體性欠薪糾紛。目前,浙江省的嘉興和溫州已經建立了這壹制度。主要針對農民工這壹特殊群體,他們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存在農民工難以接受的時間成本和復雜程序的情況下,有效保障了農民工的臨時生活救濟。
6.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加強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進壹步提高農民朋友的法律法規保護意識。有關部門應設立舉報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電話號碼。壹旦發現拖欠工程款,農民朋友可以及時向政府舉報。
7、國家應繼續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監管,抑制不合理的投資行為,以有效防止新的拖欠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