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具有下列格式:
1,標註“解析”標題;
2.然後寫明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姓名;
3、決議的主體;
4.簽上公司名稱,加蓋公章,註明時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