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在官網發布《關於對上海市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稱,電子合同成為P2P平臺的標準和必備備案材料,必須存儲在第三方機構。
法大大註意到,在《征求意見稿》第二章“備案管理”第十條,“新設立的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其中第十壹條規定:
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管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管協議復印件;
這條包含兩層意思: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P2P平臺)必須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管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作為備案材料,P2P平臺必須向監管部門提交存管證明,即電子合同存管協議復印件;
簡單來說,P2P平臺引入第三方電子合同是平臺的標準,也是備案的必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