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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是什麽意思?

勘驗檢查筆錄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資料和身體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書面記錄。包括勘驗、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事實的書面記錄,還包括繪制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等附件。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壹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第壹百三十壹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