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陳述是指當事人列舉訴訟事實,否認爭議中的部分事實或者認為訴訟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作出了已向原告償還借款的聲明,但否認了原告所說的“尚未償還”。在這裏,被告的陳述是壹個否定的陳述。可見,消極陳述具有被動性、依賴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對對方做出的不利於自己的陳述的回應,以此來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肯定聲明和否定聲明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而做出的不同反應。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自認陳述是指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在訴訟中提出的事實或者請求的陳述。比如上例中,被告作出了向原告借款至今未還的陳述,屬於自認陳述。自認陳述壹般對說話人不利,是當事人陳述的壹種特殊形式。民事訴訟開庭怎麽寫陳述書,對於這種問題,首先是妳自己對自己情況的了解,另壹方面也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然後進行相應的處理。最重要的是正確使用語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