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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名是不是不能采信

公安機關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見證人的簽名,壹律不得采信說法是錯誤的。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見證人可以簽名也可以蓋章,而不是必須簽名。關於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名是否不能采信這個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壹、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名是不是不能采信

1、公安機關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見證人的簽名,壹律不得采信說法是錯誤的。

2、見證人可以簽名也可以蓋章,而不是必須簽名。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什麽是檢查筆錄

1、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於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2、人身檢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辦案人員進行。

3、勘驗、檢查筆錄與鑒定結論是兩種不同的證據,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勘驗、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制作,鑒定結論則由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制作;

(2)勘驗、檢查筆錄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鑒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科學的分析判斷意見;

(3)勘驗、檢查筆錄大多是解決壹般性問題,鑒定結論則是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此可見,見證人可以簽名也可以蓋章,而不是必須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