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歷史原因,壹般指臺灣地區人民所說的中文。
普通話:
按照195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發出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由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在大陸推廣。而香港及大陸民間有時也將“國語”壹詞作為大陸地區普通話以及臺灣地區國語的別稱。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兩地政府以及民間機構均透過不同管道推廣普通話。
華語:
是新加坡、馬來西亞長期聚居的華人使用、但非官方語言的漢語,以現代漢語和北京官話為基礎。新馬華人普遍使用的華語,混合了相當多的英語語音,因此較中國大陸、臺灣有較多連用外語詞,與香港相似。
現代漢語標準語繼承於始於北宋、定命於元明的“官話”體系。
“國語”壹詞是清朝末年提出來的。吳汝綸被認為是最早提到國語這個名稱的學者。
1909年(宣統元年),資政院議員江謙正式提出把官話定名為“國語”。
同年,清朝政府設立了“國語編審委員會”;將當時通用的官話正式命名為國語。這是漢語標準語首次得到官方命名。
1911年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壹國語辦法案》。
民國成立後,1913年2月在北京召開了“讀音統壹會”,確定了以“京音為主,兼顧南北”的國音,1919年9月編輯出版了《國音字典》。
1920年爆發了“京國之爭 ”。南京高師英文科主任張士壹1920年發表《國語統壹問題》,認為註音字母連同國音都要做根本的改造,不承認國音,主張以北京音為國音標準,回應者眾。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和江蘇全省師範附屬小學聯合會相繼做出了定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決議,並開始在學校推廣。
1932年5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並出版《國音常用字匯》,為確立國語的標準提供了範本。
普通話,又稱國語,是被中國采納的壹種作為漢語的官方發音。它是以北京話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大陸漢語標準。
“普通話”壹詞在清末就已被壹些語言學者使用,據考是朱文熊於1906年首次提出的。後來,黎錦熙、瞿秋白、魯迅等陸續對“普通話”有過論述。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後,為了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表示尊重,避免“國語”這個名稱可能引起的誤解,1955年10月相繼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定名為“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其中“普通”二字的涵義是“普遍”和“***通”。
1955年舉行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上,張奚若說:“漢民族***同語早已存在,現在定名為普通話,需進壹步規範,確定標準。這種事實上已經逐漸形成的漢民族***同語是什麼呢?這就是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普通話。為簡便起見,這種民族***同語也可以就叫普通話。”
1982年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作為現代國語的普通話,和作為古代國語的中原雅音相比,融入了大量北方少數民族語言,和元朝之前的中國國語(官話)具有很大的不同。普通話不具備的中原雅音的許多特徵,卻大量保存在各種漢語方言中。
現在說漢語的地區或說漢語的人對其有普通話、國語和華語三種說法,這三種稱說,中國稱“普通話”,臺灣稱“國語”,在新加坡等壹些國家的華人社區稱“華語”。三種稱說,名稱不同,但實質相同;三者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補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