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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什麽意思?

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決定提起刑事訴訟、采取具體的訴訟措施以推進刑事訴訟的進程和最終定案處理時,必須以業已查明的案件客觀事實為基礎。而不允許把主觀想象、推測、懷疑作為處理案件的根據。為此,《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進壹步規定: "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

準繩:是古代測定物體平直的器具,引申為標準、準則。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及在各個訴訟階段對案件做出最終的結論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法和組織法等,並根據實體法關於犯罪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量刑原則等規定做出適當的處理。

準繩是器具,並不是單純壹根繩子,因此不能理解成鐵絲。 繩之以法的“繩”也是標準、準則的意思,它同“以法律為準繩”的意思壹樣, 指用法律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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