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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社保在下月幾號可以查到

當月25-26日。社保查詢當月可以查詢到的期限為:第壹為壹般的情況下月底是可以查詢到的,不過參保用戶需要在每個月的工作日提前五天繳納社保;第二為參加社保的新用戶基本上在當月是查不到的;第三為參加社保的單位和個人,查詢社保繳費信息不需要到服務大廳,可以通過互聯網登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眾信息網來進行查詢。

1、單位交社保

(1)單位給交社保,壹般先要在網上進行申報並自助繳費。壹般的,社保局會在每個月的19號鎖定公司社保臺賬,19號前繳納當月的社保費用,19號以後只能辦理下個月的社保。社保局對於每月20日以後申報的數據,視為下月申報數據處理。

(2)壹般社保局在鎖定公司臺賬後,會在20號統壹從各個公司社保專戶裏扣去各個員工的社保費用。

(3)26號之後或者下個月初員工就能查到自己的社保帳戶繳費明細,20-25號是社保扣費後的壹個刷新時間段。單位當月交的社保扣費成功後,員工下個月1號起就能使用社保卡了。

2、個人交社保

個人交社保,壹般是委托銀行扣款(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可較快扣款到帳,其它行七日後扣款到帳),而每月的21—26日為社保費托收時間。

新參保人員增加辦理所需材料(須加蓋公章):

1 身份證復印件(本市城鎮人員);

2戶口薄首頁和本人頁復印件(本市農村戶口、外埠城鎮及外埠農村戶口人員還需提供。如果四險和醫療壹起辦理時請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壹份)。

個人繳納社保,只能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這兩部分。具體流程如下:

1、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

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

3、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壹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

4、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問題中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5、繳費標準:以上壹年本地社平工資為基礎,養老繳費比例是20%,醫療約9%,目前尚有80%和100%兩檔可以選擇。

勞動者不交的後果

1、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2、在部分城市無法買房

企業不交的後果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