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rer是推薦人,介紹人,提到某人的人。
釋義:n.裁判員;調解人;介紹人;vi.仲裁;擔任裁判;vt.為…當裁判;調停
復數:referees;第三人稱單數:referees;現在分詞:refereeing;過去式:refereed;過去分詞:refereed。
短語:assistant referee:助理裁判員;助理裁判;邊裁;即旁證。
詞性變化:
1、refer的基本意思是“提及”,指直接地、有意地、明確地提到某事。含有說話人有資格對某事作出判斷的意味。refer也可作“查閱”解,指順便地查閱或對問題的某壹點翻查權威資料,還可作“歸於”解。
2、refer無論作不及物動詞還是及物動詞壹般都須與介詞to搭配。refer to表示“查閱,參考”“提到,提及”“對…而言,適用於”;refer…to則表示“把…提交給…”“把…歸功於…”“把…稱作…”。
refer近義詞:
cite,英 [sa?t],美 [sa?t];vt.引用;傳訊;表揚;舉(例)。
形容詞:citable;過去式:cited;過去分詞:cited;現在分詞:citing;第三人稱單數:cites。
cite的基本意思是“引用”或“舉例”。指引用權威的理論或言論來支持自己的論點或供他人參考,也指舉出實例或強有力的證據來作為自己論點的論據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