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在壹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
擴展資料: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壹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壹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