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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連坐?

連坐,中國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壹定關系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

指本人未實施犯罪行為,但因與犯罪者有某種關系而受牽連入罪。 連坐

連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都有連坐制度。商鞅變法時,立相坐之法:①十家為伍,有問題要互相糾舉揭發,否則連坐。如不告奸,腰斬;匿奸與降敵同罪。②怠貧收孥法,對於因怠惰而貧苦的平民收錄其妻子,沒入官府為奴婢。③裏典和伍老也因其該管範圍有人“犯罪”未檢舉而連坐。漢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廢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對謀反、惡逆、不道,凡不在族誅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姐妹,都沒入官府充當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篤疾,婦人年60及有廢疾的 ,女已訂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訂婚尚未娶入的,兒子被別人收養或出家、入道的,都不連坐。明、清律規定:凡謀反大逆不在族誅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給功臣家為奴。清律還擴大連坐範圍,對於奸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都有連坐。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在壹定區域實施保甲制度,也以戒嚴令、行政命令規定連坐辦法。 衛鞅(即商鞅)在秦國變法,為了鞏固君主統治,頒布連坐法。這是在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實行的。衛鞅壹派法家認為,要使君主政權達到“至治”,必須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就是說,最親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檢舉揭發,使得任何“惡”“非”都不能隱匿。只有這樣,“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商君書·禁使篇》)。實行連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證,互相監視,互相揭發,壹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使是跖也沒有辦法為非作惡。《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組織,例如說:“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殹(也)。”凡是大夫以下,“當伍及人”,都應該編入“伍”的戶籍,壹人犯罪,“當坐伍人”(《秦律·法律答問》)。 這種連坐法不但實行於鄉裏的居民之中,也實行於軍隊的行伍之中。《商君書》說“行間之治連以五”(《畫策篇》);又說“其戰也,五人來(當作“束”)簿為伍,壹人羽(當作“逃”)而輕(當作“剄”)其四人”(《境年篇》),說明在作戰時,五人編為壹伍,登記在名冊上,壹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處罰,這就是在軍隊裏實行連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