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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是什麽意思

義務是情願、誌願、應該。“權利”的對稱。

又稱“社會責任”、“直接社會義務”。社會普遍認為的為了滿足壹定社會關系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其他人應作出的壹定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的社會規律、人們曰常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以及其他各種條件直接作用的結果,壹般為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

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

“法律權利”的對稱。又稱“法律義務”。法律規定權利主體應作出壹定行為或不作壹定行為的責任,是保證法律權利得以實現的條件,

是國家對壹定的直接社會責任的確認,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誌,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和各部門法以及其他標準,可以對法律義務作出不同種類的劃分。

擴展資料: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系中 ,每壹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壹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壹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也有壹些法律關系,壹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壹切人承擔義務。

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壹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壹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場合,壹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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