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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經濟補償標準

下崗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下崗工人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要求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在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下崗職工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1、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而下崗;

2、離開本人的生產或工作崗位,並已不在本單位從事其他任何工作;

3、在社會上沒有再就業,但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

下崗工人滿足以下情況可以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綜上所述,下崗經濟補償標準根據工人的工作年限來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