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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收集群眾意見有哪些

法律分析:(壹)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對於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和要求,要認真研究整理,根據實際情況,以多種方式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或者向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反映,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人民群眾反饋。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向人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二)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和要求,可以結合審議相關議案和報告,以審議意見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依照法律規定提出。

(三)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平臺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分析處理工作機制,協助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眾反映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

(四)有關機關、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與代表的聯系溝通,切實提高辦理實效,推動解決突出問題,並在法定期限內答復代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社會關切的,還應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二十三條 代表根據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

第二十四條 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第二十五條 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可以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參加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註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