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統稱為“非法財物”。這裏的違禁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私自制造、銷售、購買、持有、使用、儲存和運輸的物品。
我國規定的違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宣傳品等。賭具,是指賭博行為人直接用於賭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將牌、撲克牌、紙牌、牌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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