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 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壹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雇用佃戶等方式實現,但其本質依然是壹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不會改變封建社會作為壹個階級社會的本質。 封建社會中往往存在相當明顯的階級制度,如中國的宗法制,西歐的教主-國王-領主-爵士制,形成金字塔式的統治架構,但是它們之間的關系並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領主的爵士不會再對國王效忠,也因此有了壹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這種統治結構能夠長期維持下來的,就是封建社會的思想觀念:通常以“君上大權”為骨架,融入壹些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思想而匯集成,其中也含有壹些優秀的道德價值觀,最典型的是中國的“儒家思想”。 馬克思的歷史觀點認為社會形態是線性發展的,是越來越進步的,即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是***產主義社會。在接受了馬克思主義的普遍原則之後,中國歷史就必須按方抓藥,所以秦朝之後必須是封建社會。這就好比先做成壹個模子,不管妳合適不合適,硬套進去。於是中國就有了“封建社會”之學說。套進去後,發現西方的模子不合適中國,於是又賦予了新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