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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前的回憶分幾個部分

課文分為五個大段,分別為:

第壹段:第壹自然段,講1927年4月28日是父親的被難日。

第二段:第2-7自然段(從“那年春天壹到“母親只好不再說什麽了”。),講被捕前父親工作的情形。

第三段:第8-17自然段(從“可怕的壹天果然來了”到“我們被關在女拘留所裏。)寫父親被捕的情形。

第四段:第18-29自然段(從“十幾天過去了”到“想不到這竟是我們最後的壹次見面”)講在法庭上父親與敵人作鬥爭。

第五段:第30-32自然段(從“28日黃昏”到結束。),寫父親被害之後家人沈痛的心情。

“法庭上”部分是分到第29自然段而不是28自然段,因為在29自然段中,作者描寫的還是李大釗和家人在法庭上事情,情景還未離開法庭,描寫了作者和父親在法庭上見的最後壹面。

《十六年前的回憶》該文是李大釗的女兒李星華(1911—1979年)在1943年寫的,是紀念自己的父親被害十六周年時所作的文章。正值李大釗同誌遇難十六周年所以題目為《十六年前的回憶》。文章屬於回憶式文章;文章運用了?首尾呼應、倒敘和對比的寫作手法;文章是采用第壹人稱按照時間的順序和事情發展順序寫的。

作者李星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